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斯哥达雷(贵港)汽车配件生产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汤姆·李问: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87号]中“善意”的含义?纳税人怎样证明自己
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纳税入主观上是“善意”的情况下,怎样才能获得税务机关
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所说的“善意”,是指购货方在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或者
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主观上是非故意的。具体讲,包
括两层含义:
一是购货方自始至终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对销
售方的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毫不知情;
二是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是为了实现良好、合法的目的,即依法抵扣进项税款或
者获得出口退税。
至于纳税人如何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
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只要购货方与销售方进
行了真实的交易,销售方提供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专用
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
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税
务机关就推定其在主观上为“善意”的,对其不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简而
言之,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主观存在故意,那就是“善意”的。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税务机关在当时查处案件时可能未发现有证据证明购货方主
观上是非善意的,对其没有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但如事后有证据表明,购
货方在获得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就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
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182号]的规定
处理。
在纳税人主观上是“善意”阶情况下,若想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必
须重新向销售方索取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否则按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
关不可能允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
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
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
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给办理出口退税。从这个规定看,纳税
人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和获得手工开出的发票,税务机关是否准予其抵
扣进项税款或者给办理出口退税,所要求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由于防伪税控系统
开出的专用发票都要通过税务机关交叉稽核,说明销售方的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已被其
所在税务机关掌握,购货方仅需提供专用发票即可。而手工开出的专用发票本身不能
证明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掌握了其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所以还要求购货方提供销售
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的证明。
[案例204]
[案例说明] 多若特(个1日)化工有限公司主营钨钼材料加工、铝粉切削液加工等,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8月6日该市国税局稽查人员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转来的
需协查的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2002年8月7日对多若特(个旧)化工有限公司
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材料进行了税务检查,找出了企业做
假账的破绽,最终揭开了多若特(个旧)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税法的事实。
[作案过程] 多若特(个旧)化工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是钨酸钠,而多若特(个旧)
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钨酸钠的主要原料废钨有95%是从个旧新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进
的,个旧新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只给多若特(个旧)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工业企业普通发
票,使之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多若特(个旧)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钨酸钠有90%通过外贸
企业出口到日本等国,货款无法及时收回,出口退税又退不到多若特(个旧)化工有限
公司,使得多若特(个旧)化工有限公司每生产一吨产品要亏损500元左右。在这种情况
下,多若特(个旧)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意,通过采购员牵线,用7.79万元现金非法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虚开销售额155.21万元,税额26.38万元,然后做假材料
入库验收单据,用虚开发票顶替个旧新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货的发票,并在申报纳
税的当期全部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分析处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该企业非法购买的1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其
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责令补缴增值税26.38万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l倍的罚款,即罚款26.3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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