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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2-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2信息】 销售折扣一般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 种。所谓商业折扣,也叫“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 量较大而给予购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采用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 或应税劳务后,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的办法。 目前许多企业广泛采用的销售折扣方式多为“折扣销售”。那么,税法对企业的 “折扣”能否直接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 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 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 中减除折扣额。” 然而,许多企业在采用销售折扣方式销售的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以每一家经销代 理商的年销售量来确定应给予该代理商享受的销售折扣率的,如有的啤酒生产企业规 定:年销售啤酒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100-500万 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 折扣等。在年中,由于啤酒生产企业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销 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所以,只好到年底或第二 年的年初,一次性结算应给代理商的折扣总金额,单独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开具 后,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又感觉不冲减产品销售收入不甘心,便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 明知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还是冲减了销售收入。当然,在税务部门来稽查时,不仅要 补税还要罚款。 那么,如何才能减少这样的损失呢? 企业对销售折扣完全可以采取预估折扣率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啤酒生产 企业完全可以采用按最低折扣率(0.2元/瓶)或根据上一年每家经销代理商的实际销 售量初步确定一个折扣率,在每次销售时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来确定销售收入的 办法,即在每一份销售发票上都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并将折扣额扣除后再作 “产品销售收入”。到年底或第二年年初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折扣率 确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调整即可。调整部分的折扣额虽不能再冲减销售收入,但绝大 部分的销售折扣已经在平时的销售中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当然,预估折扣率测算得 越准确,结算时的折扣调整额就越小。如果担心有的经销代理商会比上年销售量锐减 而提前多享受折扣的情况,则可以采取另外预收一定量押金等办法来加以预防。这样, 企业就可以将发生的销售折扣额合理合法地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再不用怕税务局补税、 罚款了!(ao200204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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