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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家”为节税

录入时间:2002-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2信息】 目前,从事修理修配业务的经营者通常的 工作有两项:一种是纯修理,目的是使被修理物品恢复原来状况和功能;另一种只是 帮助客户更换零配件,收取一定的工时费和材料费。 现行税法规定对修理修配业务征收增值税,销售零配件也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均为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率上有所差别:修 理修配业务征收率为6%,销售零配件为4%。如果二者不能分开,现实中一般按 6%征收增值税。因此,在税收筹划上,就有一定筹划空间。 例如,某兄弟俩,开设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汽车修理业 务,也包括为客户更换汽车零配件。2001年全部修理业务收入150万元,其中 更换零配件的收入120万元,纯汽车修理收入只有30万元。由于零配件销售占的 比例大,加上同行竞争激烈,零配件利润比较少,都按6%的征收率申报纳税,感觉 税负有点重。 两兄弟把自己的情况向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反映后,税务师向两兄弟提出 一个筹划方案,建议两兄弟“分”家。两兄弟觉得不可思议,我们兄弟俩情同手足, 怎么能分家。税务师进一步讲,我们不是要你们兄弟分家,而是要你们的业务分家, 即把修理车间、仓库(零售)分立,成立一个汽车修理厂和一个汽车配件零售门市部。 修理厂负责纯汽车修理业务,零售门市部负责零售汽车配件。修理厂更换零部件则叫 车主到零售门市部购买,修理厂负责更换,零售门市部负责供应配件,各负其责。 税务师将2001年的该修理厂有关数据进行了分析对比。2001年修理收入 15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9万元;分家后,150万元收入分为两部分,30万元 的纯修理业务缴纳增值税1.8万元,销售汽车配件的收入120万元,应纳增值税 4.8万元,两项合计6.6万元。分家比不分家能减少2.4万元的增值税支出 (地方税略)。 听了上述分析,两兄弟很高兴,马上行动,分别成立了一家配件销售公司和一家 汽车修理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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