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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何计提销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1-08-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6/2001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 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 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 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 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价外费用一般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 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不少纳税人往往不知道或者忽略了价外费用是含税的,而将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从而多缴了增值税。现举例计算如下:   某木器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1月份销售组合家具100套, 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0万元,销项税额34万元。同时,该企业还一次性向购 买方收取包装费3万元,运输装卸费6万元。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直接将价外费 用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3+6)×17%=1.53(万元) 纳税人应如何正确计提“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 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该厂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提的销项税额为(3+6)÷(1+1 7%)×17%=1.31(万元) 该厂多计提销项税额为:1.53一 1.31=0.22(万元) 由此可见,正确核算“价外费用”应纳的增值税,可以节税、降低税收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i2001080007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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