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税收筹划 > 正文

新增加的减轻增值税税负的措施

录入时间:2001-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1信息】 ①为了照顾某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一般纳税 人,适当减轻其税负并简化计税方法,自1995年5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 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是指生产以下货物的 一般纳税人: 第一,县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第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第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第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 墙体材料; 第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 物制品; 第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②从事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5年5月1日 起减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③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均 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现行增值税规定对购进这类自产农产品的,可按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而既照顾了农民利益,又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④自1995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的废旧物资准 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均可按普 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计算抵扣。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