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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增量抵扣” 寻找筹划空间

录入时间:2004-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2004信息】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下简称 东北“扩抵”)政策出台,使东北部分企业率先取得了抵扣资格,与其他地区、其他 企业相比获得了时间优势。符合抵扣条件的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这种时间优势的重要 性,采取合适的方式使这种优势发挥最大作用。一些税务官员和企业人士提出了一些 执行政策应该注意的问题、企业可以采取的合理方法,供读者参考。   统筹考虑各项优惠政策   吉林、辽宁等地的多位税务官员指出,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支持东 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系列财税政策,不仅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政策,还 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的政策,内容包括: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 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东北地区工业企 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 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 用年限进行摊销。   税务官员提醒企业,不要把眼睛仅盯在增值税政策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某 些企业来说优惠力度更大。而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局限于增值税认定范围内的企 业,所有工业企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政策;所有企业都可 以享受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优惠。正像沈阳好利来食品厂财务经理阕兴业所 说的那样,虽然企业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中获得优惠不多,但却可以从提高 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中获得好处。   当然,企业在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方法时,需要考 虑两个因素。   一是是否可能。由于加速折旧会导致企业近年的税前利润减少,影响公司业绩, 需要慎重考虑。中捷机床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杨杰女士说:“公司目前效益很好,每 年需要缴纳不少企业所得税,按理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以抵掉一部分税前利润,减 轻税负。但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税前利润减少会影响股票价格,不能仅考虑税收上的 得失。”大连石化财务处门处长说:“公司隶属于中石油总公司,同样是上市公司,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由总公司决定,有的还要报财政部批准。总公司内部的各公司都执 行统一的折旧政策,不能对东北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而对其他地方公司 按通常折旧政策处理。”   二是是否必要。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作用是增大前期扣除费用, 减少税前利润,从而减少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期,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对企业不利,减少了企业从优惠政策中获 得的减税利益。   一些税务官员还提醒企业,由于新政策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 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准备通过组建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获得退税的企 业有重大影响。这些企业需要认真测算退税和增量抵扣之间的差异,再决定更好的投 资方向。   “增量抵扣”有筹划空间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出台后,一些财务人员开始琢磨如何把增量做大,以最 大限度地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些企业准备采取购进固定资产暂不开发票、取得 发票暂不认证等手段,希望把增量做大。税务官员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今年采取 这些手段没必要。《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 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 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税务 官员介绍,2004年采取退税的办法,即企业在7月1日以后通过购进、自制等方 式取得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不进行抵扣,而是在10月31日前 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给企业,退还税额不得超过2004年比2003年新 增的应缴税额。在计算2004年应缴增值税时,进项税额不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因此对今年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采取暂不开发票、取得发票暂不认证方法, 对2004年增值税增量没有影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时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在 企业有足够多增量的前提下,还可以及时获得退税;即使增量不够或没有增量,应抵 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年抵扣,与暂不开票、认证效果一样。税务官员还 提醒企业,在7月1日~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应尽快向销 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官员也指出,在明年正式实行抵扣办法后,通过控制购进固定资产专用发票 认证时间,从而调控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则会有一定的效果。因为明年实行“逐期计 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企业在新增增值税税额较多的月 份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减少当月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减轻企业税负。   一些企业认为,在采取“增量抵扣”办法下,老企业通过设立新企业,并由新企 业购进固定资产交老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在新企业抵扣,可以避开“增量 抵扣”的限制。税务官员认为,这种方式应具备几个条件:首先,新企业也必须通过 认证,能够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其次,新企业要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同样需要有新增增值税税额,虽然新企业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低,但产生的新 增增值税税额也不会太多;第三,购进固定资产交老企业使用的方法必须合适,是租 赁还是无偿使用,租赁会涉及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负,无偿使用则会带来关联交易问 题,必须慎重行事。   把握政策“临界点”   一些企业提出了一些很有意思的问题。比如有的企业问:目前企业符合扩大增值 税抵扣范围政策规定的六大类产品的销售收入达不到总销售收入的50%,没有通过 税务机关认定,如果将来六大类产品的销售收入达到总销售收入的50%,是否能享 受抵扣政策?一些税务官员表示,虽然目前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形该怎么处理, 但从原理上讲,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就应该允许企业享受抵扣政策。税务机关将来会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税务官员也指出,企业要保持享受抵扣政策的资格, 就必须使六大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每年都达到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这是企业必须 时刻关注的“临界点”。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规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范围限于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 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 运输费用。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摩托车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专家指出,在有些情况下,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 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会产生争议。比如石化公司建造的油罐是属于设备还是不动产,界 定就会发生争议。石化公司认为油罐属于企业生产的基本设备,把其列为设备类固定 资产,但有的税务机关不这么看,认为其是不动产。专家指出,在实行有限制的抵扣 政策下,类似争议在实践中会经常发生,需要财税部门今后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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