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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在固定资产折旧中的应用

录入时间:2004-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4信息】 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 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从而达 到降低税费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已成为纳税人理财与经营管理整 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可以从税率、税基、税收优惠、不同经 济业务的税负结构等多个角度进行,使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筹划延缓或减 少纳税,达到节税目的,从而使财务收益最大化。本文仅从固定资产折旧角度来探讨 税收筹划问题。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计算,也影响到企业收入和纳税,同时, 折旧费用又是一项非付现成本,不需要用当期现金支付,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状 况,通过对比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纳税额现值的大小,进行税收筹划,以便获得较好的 节税利益。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采用年限平均法、工 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指 出: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汽 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等企业,其设备可采用快速折旧法。可见 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就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一定选择的弹性。因此,企业 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现将平均年限法,双 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计算方法和各年纳税额做一比较,来阐述不同的折旧处 理方法将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问题。   (一)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 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   例:某项设备原值为500000元,净残值率为5%,为简化计算,假设折旧 年限为5年。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0%=[(1 -5%)÷5]×l00%=19%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500000×19%=95000(元)   即每年折旧额均为95000元。   (二)双倍余额递减法。它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 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双倍余 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最后两年,将固定资 产净值平均摊销。   上例中该设备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2÷5)× 100%=4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法每年应提折旧额如表1所示。   表1  双倍余额递减法每年的折旧额  单位:元 年 份 年折旧额 账面净值 第一年 200000 300000 第二年 120000 180000 第三年 72000 108000 第四年 41500 66500 第五年 41500 25000    (三)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 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 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尚可使用 年数÷预计使用年限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仍以上例资料,每年应提取折旧额如表2所示。   表2  年数总和法每年的折旧额  单位:元 年 份 折旧率 年折旧额 账面净值 第一年 5/15 158333 341667 第二年 4/15 126667 215000 第三年 3/15 95000 120000 第四年 2/15 63333 56667 第五年 1/15 31667 25000   从上述举例中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这两种加速折旧法,在固 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取折旧,后期少提取折旧,其递减的速度逐年加快。假设该企 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时,每年的税前利润都为100万元,那么采用加速折旧 法计算的税前利润=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的税前利润+平均年限法折旧额-采用加速 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也就是说,由于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均不相同, 所以每年的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也均不相同。见表3。 表3   不同方法下的所得税情况   单位:元 年份 平均年限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 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 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 第一年 95 000 1 000 000 330 000 200 000 895 000 295 350 158 333 936 667 309 100 第二年 95 000 1 000 000 330 000 120 000 975 000 321 750 126 667 968 333 319 550 第三年 95 000 1 000 000 330 000 72 000 1023 000 337 590 95 000 1000 000 330 000 第四年 95 000 1 000 000 330 000 41 500 1053 500 347 655 63 333 1031 667 340 450 第五年 95 000 1 000 000 330 000 41 500 1053 500 347 655 31 667 1063 333 350 900 合计 475 000 5 000 000 1650 000 475 000 5000 000 1650 000 475 000 5000 000 1650 000   从上表可知,虽然五年折旧总计、纳税额总计、税前利润总计都是相等的,但不 同年份的折旧方法对每年的纳税额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仅以第一年为例,企业应纳税 额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分别为330000、 295350和309 100,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比平均年限法节税34650 元,采用年数总和法可节税20900。虽然各项数据的五年合计相等,但如果把货 币的时间价值因素考虑进去,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企业所交纳的所得税总额是大不相 同的。假设市场资金成本率为5%,在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后,各年的所得税 额现值合计数计算如下: 平均年限法的所得税现值合计为:330000×(P/S,5%,5)=330000×4.329= 1428570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所得税现值合计为: 295350×(1+5%)-1+321750×(1+5%)-2+337590×(1+5%)-3+347655×(1+5%)- 4+347 655×(1+5%)-5=1 423 359 年数总和法的所得税现值合计为: 309 100×(1+5%)-1+319 550×(1+5%)-2+330 000×(1+5%)-3+340 450×(1+ 5%)-4+350 900×(1+5%)-5=1 424 509   由上面计算可知,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比平均年限法上交所得税额分别 少5211和4061。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在确定应税收益时,固定资产前几年的 折旧成本加大,使得早期的应税额减少,虽然后期交纳了较多的所得税,但由于货币 时间价值的因素影响,这种延缓实际上等于少交纳了所得税,使纳税人从中得到了一 定的财务收益。以上只是以一台原值50万的设备为例,事实上一些电子、汽车、化 工、医药行业的生产企业,其机器设备原值一般都在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由此可见,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对所得税额的多少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企业应在国家政策 允许的范围内,结合企业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使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 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使财务收益最大化。(Ax200408044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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