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辅分离”好处多——娱乐业企业成立商品零售企业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企业从事歌厅、舞厅、保龄球等娱乐业经
营活动时,往往同时辅助提供商品零售服务。企业如果将商品零售业务分离出来,成
立独立核算的商品零售企业,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税收优惠:一是能够节约流转税。
例如某歌舞厅2002年度营业收入为500万元,其中商品零售收入约200万元,由于商品
零售业务未独立核算,根据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歌舞厅2002年度应缴纳娱乐业营业
税100万元。假设歌舞厅成立独立核算的商品零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将商品零
售业务独立核算,那么商品零售企业应缴纳增值税7.69万元(200÷1.04×4%),歌
舞厅应缴纳营业税 60万元[(500-200)×20%],可节约流转税32.31万元(100-
60-7.69);二是可以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根据财税[1994]001号文件的规定,
新办的商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税收优惠;三是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新办的
商品零售企业如果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
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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