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辅分离”好处多--其他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
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
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自制设备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
如果将设备制造分离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设备制造企业,生产企业向设备制造企业
购进设备,根据财税[1999]290号文件的规定,其购进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
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开
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并且符合国税发[2002]90号文件有关规
定的,可以享受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的优惠,等等。
在应用“主辅分离”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三点:一是关联交易价格不能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
行纳税调整;二是根据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企
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分立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主
辅分离”后的新设企业必须是重新投资成立的新办企业;三是投资新办企业会增加大
量的成本费用,企业应当从各个方面充分论证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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