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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企业与税务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规范--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录入时间:2004-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4信息】 14.3  企业与税务代理人之间的代理 关系规范   在税务代理工作中,税务代理人和作为被代理人的企业之间,必须依照规定建立 和终止税务代理关系,从事委托和代理业务。   14.3.1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企业与税务代理之间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双方必须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载明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代理 人及其工作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协议书应报经当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代理内容、要求和期限从事税务代理。超过 协议书规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改协议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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