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财务成果及其分配的税收筹划——延期获利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3-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2/2004信息】 1O.4.3 延期获利的税收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
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
企业所得税。这样,至少从两个方面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一是利用税法允许的资
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使“免
二减三”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从而可以减轻企业税负;二是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设立时,尽可能申报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以取得减免税优惠。即便将来实际经
营期不足10年,再补交税款,也相当于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