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出口退税——如何办理退税事项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11.9 出口退税
11.9.1 如何办理退税事项问题
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征的税款,应在纳税之日起4年内,向税收征收机关
递交退税申请书;超过4年的,一般不再受理。退税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或
个人姓名、主管部门、预算级次、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税
金额,退税原因,退税金额,以及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和核定的退税金额。主管税务
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审查核实后,对符合规定的,填发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审查
办理退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退税,从批准退税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过期限
不再予以退税。当前,税务机关退税是通过转账办理,特殊情况需退付现金时,纳税
人先在退税申请书上反映,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决定退税的,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
付现金”字样,纳税人持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税。对于数额较小的退税
(30元以下),为了方便纳税人,可由基层税务所所长批准,在自收税款中退还。对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他外籍纳税人用外币缴纳的税款,需要退还时,经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以后,可在收入退还书上注明“退付外币”字样。国库按纳税人取款或
转入纳税人账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退给纳税人或转入纳税人的外币存款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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