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关税的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2004信息】 8.3 关税的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在关税的税收筹划中,减免税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减免税作为一国税收制度中
税收优惠措施,以其独有的魅力吸引着众多的投资者、生产者,特定课税对象的所有
者也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引导。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也由此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因此,作为纳税人总是想方设法从海关或税务机关取得减免税资格,尽可能地利用
税法所提供的减免税优惠的规定为自己减少税收成本。
在这里,主要是将有关关税的优惠政策加以罗列,以使纳税人能够对关税的减免
优惠政策有一个全面的、整体上的认识,从而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至于头重脚轻,
顾此失彼。
1.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以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免征、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免征、减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特
定免征、减征关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述免征、减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
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没有经过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
用。
除此以外的临时免征、减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2.下列企业(项目)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可以免征关税
(1)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国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
(2)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
(3)软件企业进口的;
(4)已经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
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内,利用投
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的;
(5)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
(6)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在投资总额以
内进口的(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者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
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按照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符合国家规
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的原材料、消耗品;符合国家规定
的进口科研、教学用品,残疾人专用物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可以免征关税。
经过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
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按照规定免征、减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以内经过海关核准出售、转让
或者移作他用的时候,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关税。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
口单证,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不能退
还。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经过海关审
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不能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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