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企业税收筹划:关税的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2004信息】 8.3 关税的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在关税的税收筹划中,减免税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减免税作为一国税收制度中 税收优惠措施,以其独有的魅力吸引着众多的投资者、生产者,特定课税对象的所有 者也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引导。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也由此带来了巨大的收益。 因此,作为纳税人总是想方设法从海关或税务机关取得减免税资格,尽可能地利用 税法所提供的减免税优惠的规定为自己减少税收成本。   在这里,主要是将有关关税的优惠政策加以罗列,以使纳税人能够对关税的减免 优惠政策有一个全面的、整体上的认识,从而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至于头重脚轻, 顾此失彼。   1.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以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免征、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免征、减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特 定免征、减征关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述免征、减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 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没有经过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 用。   除此以外的临时免征、减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2.下列企业(项目)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可以免征关税   (1)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国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   (2)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   (3)软件企业进口的;   (4)已经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 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内,利用投 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的;   (5)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   (6)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在投资总额以 内进口的(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者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 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按照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符合国家规 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的原材料、消耗品;符合国家规定 的进口科研、教学用品,残疾人专用物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可以免征关税。   经过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 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按照规定免征、减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以内经过海关核准出售、转让 或者移作他用的时候,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关税。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 口单证,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不能退 还。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经过海关审 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不能退还。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