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精选案例(合理设立调拨站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4-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4信息】 合理设立调拨站可节税
以前,因为卷烟消费税在工业环节征收,即按卷烟出厂价为基础核定的计税价格
缴纳消费税,因此,许多卷烟生产企业出于降低消费税的目的,专门设立了独立的卷
烟调拨站,烟厂以交底的价格卖给调拨站,消费税以次价格计征,调拨站再以较高的
价格对外出售,从而降低消费税。这是很多烟厂规避消费税的常见手法。
2001年6月,国家下发了《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
号),对卷烟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消费税税率由单一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
率和比例税率,规定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调拨价格50元以上为45%,
50元以下的为30%。计税办法由从价定率计征改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
复合计税办法。也就是说,生产销售卷烟首先按销售数量每箱征收150元的定额消费
税,再按调拨价格征收一道定率的消费税。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项政策调整的一个目的就是防止企业以设立调拨站的手法
避税。因为,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调拨价格
不是出厂价格,而是延长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其最后由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公布。
从以上可以看出,通过调拨站规避消费税的可行性非常小。那么,调拨站是否就
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呢?这是许多卷烟厂目前很关心的问题。业内人士认为,从降低企
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设立调拨站的筹划方法仍然可行,只不过目的不在于降低消费
税税负,而在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众所周知,大部分烟草公司历来效益不错,而且变成了多产业经营的集团公司,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很多;同时,随着卷烟市场竞争的加剧,虽然卷烟不能做广告,但
卷烟厂为提高企业知名度,采取宣传企业整体形象而支付的广告费不在少数(即形象
广告),业务宣传费也越来越多,为销售卷烟的业务招待费也不少。因此,存在三费
大大超标而不能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的现象。而调拨站的存在,则可以分摊一部分上
述费用,从而起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基本做法是,集团公司按销售额独立做形
象广告、业务宣传、双方独立地支出形象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举例分析如下:
假定某集团卷烟厂尚没有设立独立的调拨站,其实现的卷烟销售收入为22亿元,
形象广告费53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50万元,业务招待费51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广告费符合扣除标准的,可扣除额
为销售收入的2%,则该卷烟厂广告费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4400万元(220000×2%),
超支900万元(5300-4400);业务招待费可扣除限额为:在15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为销
售收入5‰,超过部分为3‰,因此其可以扣除的限额是的3万元,实际支出为510万元,
可以全额扣除;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为销售收入的5‰,因此其实际可以扣除限额
为1100万元(220 000×5‰),超支950万元。
该集团因形象广告、业务宣传费超支合计185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多缴纳所
得税610.5万元。
2001年,该集团设立了独立的调拨站,负责该厂卷烟的最终销售。即烟厂按税务
机关核定的调拨价格将卷烟销售给调拨站,再由调拨站向各地销售,调拨站实际上就
是一个独立的销售公司。因为卷烟厂和调拨站是关联企业,可以把调拨站的利润控制
在几乎为零,即调拨站的销售利润在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人员工资等
费用后,几乎为零,不用缴纳所得税。为此,假定调拨站2001年的销售收入仍然为22
亿元,卷烟厂的销售收入为21.253亿元,即卷烟厂以总价21.253亿元把卷烟销售给
调拨站。这样,卷烟厂和调拨站间形成了购销关系,按增值税有关法规的规定,这种
销售应缴纳增值税,但因为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而且卷烟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变,整体
增值额不变,卷烟厂、调拨站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不会增加,因此此处不考虑增值
税、城建税的影响。
通过调拨站这个中间环节,调拨站可以扣除的独立支出的“三费”同上面的分析,
卷烟厂也独立做形象广告、业务宣传,其可以扣除的三费如下:
广告费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4251万元(212 530×2%);
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的限额为641万元[(212 530-1 500)×3‰+1500×5‰];
业务宣传费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1063万元(212 530×5‰)。
假定2001年卷烟厂和调拨站的“三费”保持2000年水平不变,则通过合理的分摊,
“三费”不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扣除,免缴所得税610.5万元。但是因为卷烟厂和
调拨站之间构成销售关系,除不考虑的增值税、城建税,还涉及印花税。因为多了一
道销售关系,需要多缴纳印花税128万元(212 530×0.0003×2);对于教育费附加,
因为卷烟工业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的1.5%,而调拨站为商业单位,其教育费附加为
流转税的3%,二者相差1.5%,则多缴纳教育费附加19万元[(220 000-212 530)×
17%×1.5%],二者合计为147万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通过公式计算出调拨站是否有必要合理存在的数值。假
设调拨站销售收入为X万元,购进额为Y万元,当调拨站独立存在可以多列支的“三费”
带来的少缴所得税,而增加的净利润等于多负担的税费减少的净利润时,存在与否
皆可。即:
多缴的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所引起的净利润减少为:[0.0003Y×2+(X-Y)×17
%×1.5%]×67%;
多列支的“三费”增加的净利润为:
[2%X+5‰X+1 500×5‰+(X-1 500)×3‰]×33%,
经过简化推出:
[0.0006Y+0.00255(X-Y)×0.67]÷0.33=(3+0.028X),(3+0.028X)为
可多列支费用,则当烟厂的“三费”支出超限额且大于[0.0006Y+0.00225(X-Y)
×O.67]÷0.33时,调拨站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反之,则无必要。
我们将上例套用公式,可以求出
[0.0006Y+0.00255(X-Y)×0.67]÷0.33=297万元,烟厂的“三费”支出
超限额1807万元,大于297万元,故应设立独立的调拨站。
此文分析的是烟厂是否有必要设立、保留调拨站的问题,但分析思路同样适用与
其他行业设立独立销售公司的企业,只是应根据具体所涉税税种和税率进行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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