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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材料购买方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1/2004信息】 5.3.3 建筑材料购买方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估算,其 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 作出相应的筹划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节 税的目的。   案例5-5   施工企业甲为建设单位乙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5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 由建设单位乙来购买,价款为3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为:     (500+300)×3%=24(万元)   如果甲企业进行筹划,不让乙企业购买建筑材料,甲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 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20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建材。 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700万元,此时甲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700×3%=21(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甲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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