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企业税收筹划: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1/2004信息】 5.3.4 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按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人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 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 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 收营业税。无疑,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案例5-6   B公司拟进行一项工程建设,它先委托国内建筑企业A为其设计图纸。双方就此事 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取得收入后,A应纳的营业税为:100×3%=3(万元)。   若A进行税收筹划,在香港设立一规模较小的子公司C,然后,让C与B签订设计合 同。终了之后,B付给C设计费1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不负有营业 税纳税义务。于是,通过筹划,可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