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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其他税种——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1/2004信息】 11.7.9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如何征收土 地增值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 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 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这一规定,在对个人 转让房地产征税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仅限于转让个人自用住房,个人拥有该房产的产权。出租,出售住房及转让, 要照章征税。   2.对于居住时间不到3年的个人自用住房,也不属于这项政策规定减免税的范围。 如果个人将房屋出租、出售及转让,要照章征税。   3.符合这项政策规定的个人自用住房的转让,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 关审定后,纳税人才能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优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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