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其他税种——对各种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1/2004信息】 11.7.10 对各种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如
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问题
在具体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所有人并不对土地进行开发,而是将其再转让出
去,并从中获利。这种行为,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地价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时缴纳的各项税金,不
能加计20%扣除。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行为。
2.取得房产产权以后,对于房地产所有人并不对房地产进行实质性的改良而转
让出去这种行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扣除项目包括取得房地产时支付的价款和
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房地产转让时缴纳的税金,也不得加计20%
扣除。
3.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只对土地进行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在地上建造
房屋就将土地卖出这种行为,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
用权时支付的金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以及
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税金,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
的成本费用之和加计20%扣除。
4.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房屋,包括装修、整理等后续工
程和配套设施这种行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
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设
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按前一、三项之和加计2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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