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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11.5.18 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 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申报的亏损额大于按规定计算的亏损额, 经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对所得税进行如下处理: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企业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所述行为而多报的亏损数额,不论是否已 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否处在免、减税期,均可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 照企业适用的税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计算确定处 罚数额,据以进行处罚。   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 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调整后的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   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造成实际少缴纳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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