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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划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2/2004信息】 11.4.17 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划分企业所 得税征管范围问题   为了保证新财税体制的顺利实施,理顺分配关系,便于征收管理,国家对企业所 得税的征管范围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包括:   1.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以及 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形式兴办)的预 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2.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 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 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3.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范围包括:   1.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 总会、社团组织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   2.集体企业所得税。指除金融保险企业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 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 办的集体企业所得税。   3.私营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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