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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企业所得税——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2/2004信息】 11.4.14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问题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 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 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 设新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分立,一般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的债权和债务,按法 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继承。企业分立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 下规定处理:   1.纳税人的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 人。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2.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 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 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分立后的企业 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 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 续享受税收优惠。   (4)亏损弥补的处理。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 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由分立后的 各企业弥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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