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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取预收定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28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 取预收定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里所指的预收款 包括了预收定金,因此,收取预收定金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 的当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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