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4信息】 11.3.6 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纳税业
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
1.营业额如何确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
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建筑业中的营业额
应包括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工程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营业税实施细则》
第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
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
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所以,建筑
业纳税人的应纳营业税额应是工程所有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费用及上述规定
的其他费用之和。
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
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也就是说,总承包人的应纳税营业额等于整个工程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营业额减
去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营业额的余额。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
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建筑业特点,
建筑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
(1)实行工程项目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
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领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
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价款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各月份终
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的,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从以上4种形式可以看出,建筑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在取得工程价款的当
天。也就是说,只要取得工程价款,就要按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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