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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如何确定联运营业额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4信息】 11.3.4 交通运输业如何确定联运营业额 问题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17条第一款所称的“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的运输企业完 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它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 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一般由一个运输单位负责承办、负责组织和办理联运业务 的有关事宜,收取联运价款,并按其他参与联运业务的企业实际完成的运量和运输里 程支付运输费用。   在计征营业税时,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也即是指运输企业开 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换装费等费用后的 余额。对于陆路联运,第一环节的陆运企业,其营业额为从客户手中取得的全部运输 收入减除支付给第二环节陆运企业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第二环节的陆运 企业,其应纳税营业额为从第一环节陆运企业取得的运费等全部收入。在粮食或其他 日用品的铁路、公路运输中,这种现象很常见,其应纳营业税应根据上述方法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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