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如何确定联运营业额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4信息】 11.3.4 交通运输业如何确定联运营业额
问题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17条第一款所称的“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的运输企业完
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它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
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一般由一个运输单位负责承办、负责组织和办理联运业务
的有关事宜,收取联运价款,并按其他参与联运业务的企业实际完成的运量和运输里
程支付运输费用。
在计征营业税时,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也即是指运输企业开
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换装费等费用后的
余额。对于陆路联运,第一环节的陆运企业,其营业额为从客户手中取得的全部运输
收入减除支付给第二环节陆运企业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第二环节的陆运
企业,其应纳税营业额为从第一环节陆运企业取得的运费等全部收入。在粮食或其他
日用品的铁路、公路运输中,这种现象很常见,其应纳营业税应根据上述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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