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11.1.19 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
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
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
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
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该联发
票作废即可。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
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
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
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依据。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
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
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
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
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
和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
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
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
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
联由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
人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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