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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增值税——经销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管理部门收取的工本费及纳税人倒闭、停业后的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11.1.16 经销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管 理部门收取的工本费及纳税人倒闭、停业后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置:   1.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生产企业为 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 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修理修配”业务、征收增值税。   2.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 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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