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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遗失后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11.1.18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抵扣联”遗失后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以来,由于企业财务及业务人员保管不善,各地陆续发 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遗失问题,给税务机关审核和企业抵扣进 项税额带来一定的不便。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遗失专 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对方取 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当扣税凭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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