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遗失后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11.1.18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抵扣联”遗失后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以来,由于企业财务及业务人员保管不善,各地陆续发
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遗失问题,给税务机关审核和企业抵扣进
项税额带来一定的不便。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遗失专
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对方取
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当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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