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增值税——期货交易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11.1.11 期货交易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出现了期货交易方式,短短的五六年中,相继成立了
多家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中货币与实物的转移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离的,与传统的
商品购销活动有较大的不同。如何对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是增值税征收中较为特殊的
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特颁发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明确规定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具体的征税办法是:
1.纳税环节: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即凡是交
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作为纳税人,凡实物交
割时采取由供货会员单位直接将专用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对期货交易所不征增
值税,而对供货会员单位征税。
2.计税依据:以实物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增值税。
不含税的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3.进项税额抵扣:将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
款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期货交易所向供货会员单位收取的手续费,包括逆向收取和顺向收取两种。逆向
收取的手续费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兼营行为,如果能单独核算,应征营业税;顺向收
取的劳务费,虽也属于提供劳务性质,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视
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将其并入期货交易所营业额中全额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期货交易所2000年3月24日一批商品交割完毕,该批商品含税价格70万
元,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期货交易所顺向收取手续费400元。则
该期货交易所应纳进项税额为:
[700000/(1+17%)+400]×17%=10.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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