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美国涉外税收——防止转让定价避税的措施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8.1.4 防止转让定价避税的措施
美国《国内收入法》第428节对转让定价的税制有专门的立法,其对转让定价的
调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再销售价格法、利润分配法、交易事项
净毛利法等。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内收入局在1994年公布的关于转让定价的最终条
例中,扩大了最优方案(即能提供最可靠的独立核算结果的方法)的运用,不再像以往
的条款那样要求按固定的优先顺序采用各种方法。美国要求关联企业除提供账簿、记
录、合同、财务报表外,还要对定价政策和方法依据作出说明,并举例比较分析;同
时,还要提供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受控贸易情况等。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预约
定价税制的国家。美国对转让定价的罚则是:对一般少报所得的罚20%,严重的罚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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