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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日本涉外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8.2 日本涉外税收制度   8.2.1 个人所得税   日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居民   凡在日本有住所或在日本有居所1年以上的居民,应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自行 申报所得税及某些类型所得的预提税。   2.非永久性居民   凡在日本有居所少于5年并不具有永久居住在日本倾向的居民,应就其日本源泉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国外所得如是在日本付给或汇往日本时,也应缴纳个人所 得税。暂时停留在日本的外国人员就其日本源泉所得纳税,其提供劳务活动如在日本 和日本境外,则其日本源泉所得以365天中在日本的天数所占比例为基础来确定。   3.非居民   个人因工作滞留在日本的时间不满1年,通常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则不论其工 薪来源何处,该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工薪税。如果该非居民纳税 人作为本国居民在本国纳税,则不在日本缴纳工薪税。如该国与日本订有税收协定, 该国居民在日本停留时间不满183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其工资不是由日 本的分支机构支付时,可免除上述20%的工薪税。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须缴 纳20%的工薪税。当非居民来源于日本的营业所得属于在日本的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 或位于日本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个人的相同累进税率征税。非 居民在日本设有常设机构,其个人营业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关,应缴纳个人居民税和 个人事业税。   非居民通常被分为四类:一是在日本有分支机构、工厂等或者其他固定经营场所 的非居民,按累进税率就其日本源泉所得征收自行申报所得税;二是在日本进行建筑、 安装等活动或提供个人劳务以监督或指挥上述活动并超过1年的非居民,仅就在日 本的此类源泉所得和与此类活动有关联的其他所得缴纳自行申报所得税,与此类活动 无关的其他所得只征收20%的预提税;三是具有依赖关系代理商的非居民,仅就在日 本的所得自行申报和缴纳所得税,与其无关的所得只征收20%的预提税;四是其他非 居民,即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就其所得自行申报所得税。   通常,在日本或从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个人、国内公司或外国公司支付的股息、 利息,都要缴纳预提税。在国税上,股息税率为20%,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国税利 息税率为15%,居民税税率是5%。非居民个人不需缴纳5%的预提居民税;支付给非 居民个人和外国法人的债券或欧洲债券的利息和清偿所得,可免征预提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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