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税收优惠——工业及第三产业
录入时间:2004-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4信息】 5.4.2 工业及第三产业
1.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
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
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
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
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商使用国产设备所享受的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果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内,可
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具体而言,从2000年9月1日起,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
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若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
件,可享受全额退税:首先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由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
备,不包括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其次,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
且在2000年9月1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3.外商设立研发中心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
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
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外企在中国转让技术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为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
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5.外商投资医药行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2000年5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医药司表示,希望外商在中国医药行业的投资
领域由产业部门扩大到研究开发部门。中国愿以各种灵活的方式促成互惠互利的合资
合作。中国支持和鼓励各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希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
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临床医院结合起来,共同开发新产品。因此,外商投资大
陆的医药行业将能享受到诸多税收优惠政策。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