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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科教文卫和第三产业——营业税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4-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4信息】 5.3.6 营业税的优惠   1.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 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的,应按规定征税。   2.自1994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3.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4.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 收入免征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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