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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税收优惠——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录入时间:2004-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4信息】 5.4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税收优惠   5.4.1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税,第3、4、5年减 半征税;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边远地区的外 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和税务 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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