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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由国外控股公司控制的外国公司集团

录入时间:2004-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4信息】 6.6 由国外控股公司控制的外国公司集 团   如果某国的居民公司掌握着下属子公司集团网络,那么要完善这种跨国经营机构, 最好的方案是在这个机构中建立一个中间环节,即特别控股公司。这种控股公司的 特点是其全部活动就是传导集团的财务资金,故被称为导管公司。它把外国子公司的 所得汇总,集中在它所在国自己的账户中,然后将筹集的资金再投资,或者转回集团 的母公司。导管公司通常设立在拥有广泛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并能对公司内部导管公 司的活动提供某种税收优惠的国家,首先被挑选的国家是荷兰和瑞士。导管公司活动 的目的是减少或免除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   [案例5] 英国公司Z在西班牙拥有子公司X,在爱尔兰拥有子公司Y。每个子公司 都向母公司Z支付股息100 000英镑。假设X和Y公司的全部利润都以股息支付给Z公司, 股息的预提税如下:   自西班牙汇往英国——10%(10 000英镑)   自爱尔兰汇往英国——0%   在股息汇出前,每个子公司都在自己的居住国缴纳了所得税,在西班牙缴纳了45 000英镑,在爱尔兰缴纳了15 000英镑。   假设起初在跨国体系中未设立传递股息的中转公司,其业务流程图见图6.1。              西班牙                      股息     英国              爱尔兰          图6.1 跨国体系中未设立中转公司的业务流程图   在英国计算的跨国集团的所得税情况见表6.7。    表6.7 未设立中转公司时跨国集团在英国计算的所得税情况  单位:英镑      项    目         西班牙   爱尔兰   集团总额 (1)预提税前的股息           100 000  100 000   200 000 (2)在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         45 000   15 000   60 000 (3)税前利润=(1)+(2)          145 000   115 000   260 000 (4)跨国集团在英国应缴纳的所得税(税   47 850   37 950   85 800 率为33%)=(3)×33%                           (5)税前抵免                               ①股息预提税              (10 000)        (10 000) ②居住国所得税             (37 850) (15 000)   (52 850) (6)抵免后在英国的应纳税额=(4)-(5)         22 950   22 950   说明:如果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高于英国税率,那么英国税收中允许抵免的限额 是按英国的税率33%计算得出的。(1)和(2)的总额不能超过(3)×33%。   有鉴于此,如果子公司X在西班牙的已纳税额超过了英国的纳税额,那么可抵免 的税额仅仅是其应税所得按较之西班牙低的英国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在西班牙 已纳税额中超过英国的部分不能得到抵免,而如此结果是Z多缴纳税额7150英镑,即 (45 000+10 000)-47 850=71 50(英镑)。而对公司Z来自爱尔兰的股息,其在爱尔 兰缴纳的税收可以全部抵免,因为爱尔兰的税率比英国低,但是,要向英国政府补足 英国和爱尔兰之间税收的差额(22 950英镑)。在这种情况下,跨国集团的实际税率是:   纳税总额/应税所得总额×100%   =(45 000+10 000+15 000+22 950)/260 000×100%   =92 950/260 000×100%   =35.75%   可见,实际税率比英国税率高2.75%,即以Z公司为首的跨国集团税收负担有所 增加。   现在,母公司Z在跨国集团的体系中插入了一个中转点控股公司H,该公司设立在 荷兰。此时,将股息传递给母公司Z的流程图发生了变化。(见图6.2) 跨国集团的实际税率=(45 000+15 000+5 000+9 750+11 050)/260 000×100%   荷兰公司H将利用荷兰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为自己带来税收上的利益。 股息的预提税如下:   从西班牙汇向荷兰——5%(5 000英镑)   从爱尔兰汇向荷兰——0%          西班牙                    股息   荷兰   英国          爱尔兰   图6.2 跨国体系中设立中转公司的业务流程图   从荷兰汇向英国——5%(9 750英镑)   专营股息传导的控股公司在荷兰承担的所得税微乎其微,在此例中我们忽略不计。 在新的条件下,跨国集团在英国的所得税计算见表6.8。   表6.8 设立中转公司时跨国集团在英国计算的所得税情况  单位:英镑   (1)股息(未征预提税前)                 200 000   (2)在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45 000+15 000)        60 000   (3)跨国集团的应税所得                 260 000   (4)在英国按33%税率计算的所得税(3)×33%        85 800   (5)税收抵免                       预提税                         西班牙                         (5 000)   荷兰                         (9 750)   在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                 (60 000)   (6)抵免后在英国的应纳税额               11 050   这一案例中利用了所有允许抵免的机制。跨国集团通过荷兰子公司将在西班牙和 爱尔兰的税收汇总在一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33%。   由此可见,跨国集团的实际税率与英国税率一致,从荷兰将股息传递到英国所缴 纳的预提税并没有加重跨国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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