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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北京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4.2.2 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 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 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 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 得税。   2.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 税收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 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收优惠的,减按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 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 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 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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