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条件
录入时间:2004-0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2004信息】 3.8.2 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
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
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赢利;原国有企业依法
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
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
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
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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