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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税负特征

录入时间:2004-0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2004信息】 3.7.5 股份有限公司的税负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的组织特点,日益为社会所推祟。政府把 一些体制健全,经营效果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加以宣传、推 广。为了推动这类企业的发展,国家制订了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对于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成与其他企业合 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新组成的 股份制企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上述“二免三减半”政策:   第一,原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对其资产重估进行了税务处理。   第二,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未达到税法规定的可以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 惠的经营期限的,已按规定补缴了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不得重新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但 原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可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开始或者尚未期满的,新组成 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至期满。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投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依照规 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股份制企业在享受上述特殊优惠政策的同时,还能同时享受国家针对某些行业及 经济行为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 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 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予抵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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