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税负特征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3.3.3 国有独资公司的税负特征
全民所有制企业往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受政府影响较大,经营、
财务决策所受的束缚较多,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所有者缺位情况,国家(企
业实际所有者)、企业管理者(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企业名义所有者之一)的利益
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有剧烈冲突。为了调节这三方的利益关系,国家通过税收政策、
财经法规来平衡,如国家对企业可列支的费用有严格限制,特别是对职工工资,福
利费开支,企业业务招待费,捐赠、赞助性支出有严格的抵扣标准,以防出现“庙穷,
方丈、和尚富”的情况。此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税负也较重,除了所得税、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几大税种外,还有诸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小税及各种行政收费。
近几年,国家为了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开始对国有企业实行一些税收优惠。如
规定国有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
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
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资助非关联企业的科研机构和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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