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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值万金——加工方式选择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8-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2/2003信息】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用 外汇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 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 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来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 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 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加工费免征增值 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计入成本。   两种加工方式的税负不同,企业应如何进行选择呢?   例如,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A产品 国内成本构成总计为: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工资、折旧等 无进项税金)。该公司该选择哪种加工方式?   进料加工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17000万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海关核销免税组成 计税价格)10000万元,当年应退税额150万元。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 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征税率17%,出口 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则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为17000万元(1);   成本为15280万元,其中,进口材料成本10000万元、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 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17000×(17%-13%)-1000×(17%-13 %)=280(万元)(2);   应缴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 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 应退税 额]= -(7000×13%- 150)= - 760(万元)(3);   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万元)(4);   利润:(1)-(2)-(4)=1796(万元)。   来料加工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 年加工费6500万元。   则来料加工的收入(来料加工费)为6500万元(1);   销售成本为5170万元,其中,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 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17%=170(万元)(2);   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3);   利润:(1)-(2)-(3)=1330(万元)。   下面,我们总结一下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方式比较及选择。   我们知道,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对于进料加工来 说,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销售税金及附加 =-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而对于来料加工来说,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 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销售税金及附加=0。   也就是说,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 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我们可以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一般进料加 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 润最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 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上例中,进料加工“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 税额×(城建税税率+3%)”为6796万元,大于“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的 6330万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万元大于来料加工利润1330万元,因而该公司应选择进 料加工方式。                   (Bk 2003 07 24 003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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