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促销手段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3信息】 正是春暖花开时节,人们纷纷脱下厚重的
冬衣,换上了轻盈的春装。这个时节不仅是人们的春天更是商家的春天,各大商场都
在抓紧时间清理冬季存货,为新的销售旺季做准备。随处可见商场内外挂满了各种打
折让利,满百送十,附赠礼物之类的促销广告,这些促销手段大大刺激了人们的购买
欲望,也给商家带来了财源。但对商家而言,无论怎样打折、赠券,其目的都是要获
得最大化的商业利润,这就必然涉及到成本费用问题。在各类成本费用支出中,税收
又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其数额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和扣减商家的营业利润和股东、经营
者和个人的税后收益,那么在选择促销手段时打折、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
到底哪个更合算,哪个能给商家带来更多的利润。下面用具体案例分析这三种方式所
涉及的税种和税负,为商家选择促销方式提供一定的参考。
例: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也就是说,每销售
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购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场为促销拟采用
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商品以七折销售;二是“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者赠送
价值30元的商品(所赠商品的成本为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
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在以上三种方式下
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是不同的,现分别进行计算分析,借以衡量哪种方式对商家
更为有利(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计算时不予考虑)。
一、商品以七折销售,即价值1000元的商品售价为700元;在这种情况下,销售
额以发票上注明的打折后的售价计算,且为含税销售额。
应缴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14.5(元)
利润额=700/(1+17%)-60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二、“满百送三十”,即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
不仅所赠商品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需要逐步分析:
销售1000元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
%=58.1(元)
赠送3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0/(1+17%)×17%-180/(1+17%)
×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
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
300元,商场赠送价值30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个人所得
税按个人偶然所得进行计算。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为:300/(1-20%)×20%=75(元)
利润额=1000/(1+17%)-600/(1+17%)-180/(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
业所得税额=[1000/(1+17%)-60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112.8=0.2(元)
三、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现金;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也要缴纳个人
所得税,且由商家承担。
销售10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
=58.1(元)
个人所得税额为(同方案二):300/(1-20%)×20%=7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同方案二)=[1000/(1+17%)-600/(1+17%)]×33%=
112.8(元)
账面利润额为:1000/(1+17%)-600/(1+17%)-300-75=-33.1(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为:-33.1-112.8=-145.9(元)
比较可得,在假定消费者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商品的条件下,方案一商家可获得
57.3元的净利润;方案二商家税后利润只有0.2元;方案三商家则亏损145.9元。商
场销售金额越大,这种差异就会更大。由此可见,采用不同的促销手段不仅税收负
担截然不同,对商家利润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所以,商家不能盲目选择促销手段,
而是要考虑税收的影响,以便做出最优选择。当然,税款缴纳少的方案不一定就是商
家的首选,因为商家往往更看中如何实现既定的目标,比如争夺消费者,占领某一市
场份额等,还要考虑哪种促销手段对消费者的刺激最大,最能扩大商家促销。因此,
只有从商家的总体经济利益出发,才能使这项税收筹划起到为企业出谋划策的作用。
(h2003040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