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3信息】 在一家小型商场的快餐店就餐,要求服务
人员开具发票时。开的是一张商业零售发票。经了解,这个单位并没有少缴税款,而
是很好地运用了税收政策,进行了纳税筹划。
该商场是小规模纳税人,每年的商品零售额不足100万元,为了扩大经营,谋求
发展,在一楼增设兼营快餐的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
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自
1998年7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小规模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整到4%后,
该企业便在会计核算上合情合理利用了这一政策,即将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合并核算。
因此,快餐业务开出商业零售发票也就不足为奇了,餐饮业未纳入地税管理,地税
机关当然不能向其提供饮食业发票。本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却缴纳
了增值税,其按含税销售额计算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1.15个百分点[5%-4%÷(1
+4%)](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影响),从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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