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筹划:税务代理概述——从事税务代理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资格
录入时间:2003-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2003信息】 二、从事税务代理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资格
税务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较高的法律约束力和较强的政策性,这就要
求税务代理必须由经过严格考核认定的注册税务师和经过严格审批成立的税务代理机
构来开展。
(一)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认定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的统一规划。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认定必须经过两道程序:
1.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考试制度。
要成为注册税务师,首先必须通过资格考试,获取资格证书。注册税务师资格考
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
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
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
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
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
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导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
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
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注
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
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要想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
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
件: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3)被国家机关开除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4)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要求注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已注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应
恪守职业道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1)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2)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
(3)死亡或失踪的;
(4)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
为违法的;
(5)注册税务师从事代理活动,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
(6)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各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按
规定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重新注册登记时,应经单位考核合格
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对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被注销注册税务师资格者,
注册管理机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二)税务代理机构
税务代理机构,又称税务代理人的工作机构,是指经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审核批
准,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依法独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取
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方能申请注册登记、从事税
务代理业务。
1.税务代理机构的种类。
税务代理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机构。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
设立,也可以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
员,其中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至少有3名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税务师事务所至
少有5名以上的注册税务师。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
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5名以上的注册税务师,并指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
业务。
2.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及要求。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
务师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查;设立不属于省、自
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直接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
其设立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申请。要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者,应当向其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税务师
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
注册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协议书;审批
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批。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对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者所提交的有关
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核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
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30日内,将同意与否的意见通
知原审批机构。对核查合格的,由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税务代理许可证。
(3)注册登记。经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期限
内,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3.税务代理机构从业的基本要求。
(1)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依法纳税;
(2)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
(3)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
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4)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
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
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