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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筹划: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的基本形式

录入时间:2003-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2003信息】 二、税务代理的基本形式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作 了详细规定,但委托与否、委托的项目多少、委托的时间长短都必须出自于委托人的 自愿。委托内容的不同决定了委托方式,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委托进行全面代理与单项代理或者常年代理与临时代理。因此,税务代理的基本形式 有: 1.按代理税务事宜的数量可分为单项代理、多项代理和综合代理。 (1)单项代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只就某 一项税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如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的税务登记代理、税 务行政复议代理等。 (2)多项代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几项 税务事宜同时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如委托税务代理人就某一个税种的纳税申报 以及缴纳税款事宜合并代理等。 (3)综合代理,也叫全面代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就其法定的全部税务事宜全面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如某企业就其某 一年度的所有税务事宜全面委托给某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 2.按代理税务事宜的时间可分为临时代理和常年代理。 (1)临时代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需要临时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某项或 某些税务事宜。一般情况下,单项代理和多项代理都属于临时代理。 (2)常年代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其某一纳税年度的某项或多项或全部税 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常年代理有单项常年代理、多项常年代理和全面常 年代理。 税务代理的形式,应视税务代理的具体内容和主客观条件而定,并应在委托代理 协议中明确约定。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如果因主客观条件改变需要改变税务代理形式 的,应同时对委托代理协议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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