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筹划:主要税种税收筹划分析——其他税种税收筹划(下)
录入时间:2003-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3信息】 三、进出口关税税收筹划
我国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
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
征税。设想,如果您是一位成功的汽车商,您的业务同丰田一样遍布全球,特别是东
南亚地区,许多国家的企业为您的汽车提供生产所需要的零部件。中国国内日益扩大
发展的汽车市场所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对您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诱惑,但进入中国市场
您又不得不面对高额关税。高额的普通税率可能使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价廉质
优的大众等汽车面前毫无竞争优势可言。那么,如何取得优惠税率的照顾呢?
原产地的确认,我国海关法中设定了两种标准:(1)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
在一个国家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2)实质
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
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所谓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
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
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
即可视为实质性的加工。
应该指出的是,对仪器或车辆所用的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若与主
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
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对于一个跨国经营者来说,上面的第二个标准,其中充满了节税的可能,我们先
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
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就其
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的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如
果在新加坡、中国台湾、菲律宾、马来西亚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新加坡的子
公司生产汽车仪表,中国台湾的子公司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菲律宾生产阀门,马
来西亚生产轮胎,越南供应玻璃,那么制造汽车整体形象的,表现为完整的汽车产品
的总装配厂设在哪里才会使中国销售公司的经理不报怨关税太重呢?首先应了解一下
这些国家和地区是否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将那些没有签订的国家和地区排除在
外。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条约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
优惠、哪一个更有利可图,从而做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实施
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经过一番
比较,将总厂设在选定的地区从而有利于节税。
从另外一个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以
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您已选择了一个非常有利于实施税收筹划的国家或
地区,在那里建立了总装配厂,可是总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仅占产
品总值的25%,达不到30%怎么办?此时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零
部件的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
为实质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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