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筹划点拨——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5-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9/2003信息】 (二)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1.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
上述单位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
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以开山镇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3.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已经租用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
宿舍用地。
4.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
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5.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
,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
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
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6.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
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7.搬迁企业的用地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
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8.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9.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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