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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印花税纳税筹划空间——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3-05-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9/2003信息】 第五节 印花税纳税筹划   一、印花税纳税筹划空间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税收任务,故名印花税。   (一)征税对象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 征税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 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 合同。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 缴纳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订做、修缮、修理、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 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 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 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店面、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主管部门 签订的经营性门店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 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 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 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 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 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财产转移书据”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 及其他各种凭证。它们从属于以上10个合同税目的分类,而非独立列举的征税类别。 这类凭证具有上述10类合同大致相同的内容、形式和作用,虽未采用规范的合同名称, 但对当事人各方仍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约束力。因为这些凭证一经凭证当事人书立, 双方(或多方)信守,付诸实施(履行),就发挥着规范的行为约定,但是,就是其书 立行为和实施行为而言显然属于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发生法律后果并涉及以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故鉴于这类凭证的上述性质和特点,印花税除对依法成立的具有 规范内容和名称的10类合同书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纳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也应贴花。印花税既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纳税人签 订应税合同,就发生了应税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不论合同 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3)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贴花方法。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 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 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他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 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中的营业账簿归属于财务会计账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 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 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 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 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 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   1)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工商企业单位、工 商业户)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   2)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3)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 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 亦应按规定贴花。   4)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 册)前,哲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5)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 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的数额计 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6)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接收 单位对并入的资金可不再贴花。   7)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 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贴花;凡不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其原有资 金账簿已贴印花的继续有效。   4.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 各种证照的统称。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 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除了税法列举的以上五大类应税经济凭证之外,在确定经济凭证的征免税范围时, 需要注意三点。   (1)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故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样式 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列举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 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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