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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房产税纳税筹划点拨——税款的缴纳

录入时间:2003-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3信息】 二、房产税纳税筹划点拨   (一)公司选址的纳税筹划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征收。故纳税筹划时,公司选址宜在城 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   (二)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1.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   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给予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我国城镇居民目前住房的 实际情况,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善住房条件,配合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但是, 对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根据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下列房产可免征 房产税。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 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 征房产税。   (3)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 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4)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其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应 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5)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 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 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 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 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6)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 免征房产税。   (7)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 免征房产税。   (8)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三)投资联营房产的纳税筹划   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 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 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实际上是 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的,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 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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