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契税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3-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3信息】 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
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
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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