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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契税纳税筹划空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3-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3信息】 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 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 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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