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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空间——有关责任与义务

录入时间:2003-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2003信息】 九、有关责任与义务   (一)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税法规定,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屋及建筑物产 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 等方面的资料,并有责任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土地、房地产管 理部门对于未依法办理纳税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变 更登记。这是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支持搞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 环节。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被授权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房地产 转让的底价,并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 计税依据的参考。   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从事房地产评估的机构提供与房地产评估有关 的评估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任何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转让的评估 过程中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与有关当事人串通作弊等违法行为,一经 发现,坚决取消其执业资格。   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造成 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 因上述行为而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三)纳税人的责任与义务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 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以及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 产交易额及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偷逃税款,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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