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空间——课税对象与范围

录入时间:2003-05-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4/2003信息】 第六章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空间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 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课税对象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 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它有如下三层含义:   (一)国有土地转让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 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合同等规定,对国家所有 的土地享受的使用权利。土地增值税只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等经济主体转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行为课税。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现行规定须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用 集体土地,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 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 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 国家,出让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凭借所有权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收取的租金,故政府 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   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税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 征税。   所谓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如厂房、仓库、商店、医院、住宅、地下室、围墙、烟囱、电梯、中央空调、管道 等。   所谓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植物 及其他物品。   上述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 权利,即拥有排他性的全部产权。   (三)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 产,则不予征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 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二 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 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